夏商時期
夏朝國家形成伊始,法制尚處草創階段,奉天罰罪的法制觀 《左傳》中記載的 “ 禹刑 ” ,大抵是啟及其后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至商朝,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已初具規模,所謂“ 刑名從商 ” 。
春秋時期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壞,郡縣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權旁落,政權下移,宗法制日趨衰落,奴隸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確立。由于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系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最重大的改革莫過于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鄭國執政子產, “ 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戰國時期
封建社會初期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后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鞏固封建生產關系,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
秦朝時期
秦朝建立后,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司法機構和訴訟制度逐漸形成。
漢朝時期
漢朝建立后,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說的漢律。漢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輔 ” ,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以后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至此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
南北朝時期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魏國的《新律》,東晉的《晉律》(又稱《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統式》,北齊的《北齊律》,北周的《大律》等。這時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趨完備,篇章體例的設置日趨科學,刑罰制度日趨規范,禮律日趨融合。
隋唐時期
隋朝的《開皇律》,無論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上, 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顯著 改進,是對秦漢律以來的法律的總結,也為唐律奠定了基礎。 唐朝以“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 為法制指導思想上,將封建立法推向高峰。
宋朝時期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統》,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元朝時期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這一時期的法制發展沒有顯著進步。
清朝時期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肚鍟洹房滴鯐r仿《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訂。其詳細記載了清朝從開國到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